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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水利水电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5   点击率:48
             2025水利水电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解析(一)
2025年4月3日,新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L/T631.1~631.4-2025正式实施,新标准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需要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研究。
一、扩大使用范围
新标准不再要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而是明确大中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需执行本标准。这一变化不再给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留下标准执行的弹性空间,也规避了行政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与参建单位关于标准是否执行到位的争议。
二、明确三检作为自选内容
新标准对原标准规定的单元工程验收资料进行了调整,考虑到“三检制”属于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因此不再将初检、复检资料纳入质量验收条件。即是否进行初检、复检由企业根据质量控制需要自主决定,这一点在水利部公众咨询中也有明确答复。不再强制进行初检、复检对广大资料员来说减轻了大量的无意义的手写工作,这对于资料员来说有极大利好。
三、实行验评分离原则
新标准只评定单元(工序)是否合格,取消优良登记标准内容,充分体现“验评分离”的原则。“验评分离”原则至少会带来如下三个影响:
一是不需要再区分主要工序和一般工序;二是分部工程个数不再受“不宜小于5个”的限制;三是质量监督机构无需核备质量等级,最多只需要对验收结果进行备案。
四、提高单元工程合格标准
新标准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标准的规定,将一般项目从原标准的70%提升到80%,这一点在验收时需要注意。
五、新增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要求
新标准明确,经过处理后的单元工程部分施工质量指标仍未达到设计要求时,经验算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通过验收,但要按照要求进行缺陷备案,在验收意见中载明缺陷备案情况。此前,SL176针对质量缺陷备案仅定位到质量缺陷所在的单位工程,新标准将质量缺陷进一步明确,直接定位到具体的单元工程,这一变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明确未实行建设监理制的监理责任主体
考虑到目前部分小型水利工程未要求实行监理制,新标准明确对于未要求实行监理制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由建设单位承担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由于水利工程必然满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这一条件,因此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监理,如果未委托监理,则监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调整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要求
(一)验收组织形式
原SL176明确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工程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新标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的基础之上,由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共同验收签证,填写质量验收签证表。
由此可见,新标准实施后,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不得再委托监理单位;即使不涉及地质编录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勘察单位也应派员参加验收,而不是此前的只有涉及地质编录时勘察单位才派地质工程师参加;“验评分离”原则实施后,联合验收组无需核定质量等级,只需进行验收即可,质量监督机构自然也无需核备质量等级。
(二)调整质量验收签证表格式
从新标准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签证表(样式)中可以看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均应独立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及保留意见形成最终的质量验收意见,而非原标准中的统一由联合小组出具最终验收意见,这一变化进一步压实了建设单位(主持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档案要求
新标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应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照片、音视频文件一个准确反映质量状况,同时记载拍摄时间、地点和对应的单元工程信息。记录资料的载体及相关信息、内容格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档案资料的相关规定。(电子档案可按照《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2号)、《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具体执行
这一要求是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52号令)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必须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具体执行要求,此前水利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曾指出该问题,施工单位在执行时要引起重视。对于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留存完整的影像资料备查。
八、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监理机构的验收质量责任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4.2规定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包括现场记录、旁站、巡视检查、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和协调。新标准明确监理单位要采取旁站、现场巡视、平行检验、见证检验和见证取样等方式实施监理,尤其是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的工作方法,本质上提升了监理工作的标准。
(一)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指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检验的同时,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独立检验的活动。行检验包括两类,一类是监理人员通过观察或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即可进行的检查、量测项目,如保护层开挖情况、建基面处理以及边坡坡度等量测类项目等;另一种则是必须通过试验进行的检测项目,如土方压实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此时监理单位需要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检验工作。说白了,此处的平行检验包括平行检查和平行检测,平行检测又可以细分为监理自主测量和委托第三方进行试验。从表JL28中可以看出,SL288中所说的平行检测主要包括监理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的检测。
(二)见证检验
见证检验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以见证的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认可其结果的活动。该术语是标准中的新增术语,在监理业务工作中还有两个类似的术语一个是见证取样,一个是跟踪检测,三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我们来探讨一下。
所谓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见证取样一般在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项目法人监督进行。见证取样资料应当由施工单位制备,监理需要建立《见证取样跟踪台账》(JL30)。由此可见,见证取样是施工单位主导的质量检测活动,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通知配合实施。
所谓跟踪检测指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监理人员通过跟踪方式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监理单位应当制备《工程质量跟踪检测记录》(JL29),跟踪检测是需要一定费用的。由此可见,跟踪检测是监理单位主导的质量检测活动,是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范和监理委托合同主动开展的质量控制活动,施工单位配合实施。
其实从表JL29和JL30可以看出,见证取样和跟踪检测的要求没有太大区别,新标准对见证取样的术语定义也证明了这一点。实践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见证取样可以理解为其仅是跟踪检测的一个重要环节(跟踪必然要见证),许多参建单位人员习惯把见证取样和跟踪检测混为一谈,这种理解显然是不恰当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而跟踪检测的数量(比例)在监理合同中约定。所以,一般情况下,见证取样的比例应当大于跟踪检测的比例。
综上,个人认为在新标准中,见证检验包含跟踪检测,跟踪检测一定程度上包含见证取样。新标准将许多量测类的检验项目如边坡平均坡度、坡面超挖欠挖、轴线位置等量测类项目明确监理单位通过见证检验进行质量控制,将马道(台阶)宽度、铺土厚度等检测项目明确监理单位通过平行检验进行质量控制,使得监理质量控制更有针对性、要求更高、更具体。
(三)现场巡视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4.2.4,巡视检查是指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新标准中,现场巡视被明确规定为监理单位进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的主要手段之一,显然该巡视检查应当根据单元工程施工进程同步进行,无法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巡查。由此可见,新标准中的现场巡视并不完全等同于SL288中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可以理解为针对整个项目的、宏观上的质量、安全巡查,而现场巡视是针对具体施工单元的专项质量控制,相比于巡视检查要求更具体、更有针对性。二者工作方式相同,但作用不可混淆。
(四)关于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如何实施的理解
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平行检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此处不进行讨论,本次只讨论需要监理单位自行检测的检验项目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的实施。(个人观点,谨慎参考)
假设某一检验项目为“坡度不陡于设计值(1:2)”,要求施工采取量测的方式进行自检,数量为100个点。
如果监理检验要求为“平行检验,检验数量不少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此时监理单位需要使用其投标承诺应配备的检测设备独立进行检测,平行检测点数不少于10个,忽略施工自检与监理平检检测结果完全一致的偶然性因素,监理平行检测的10组数据原则上应当与施工单位的数据不一致,至少无规律可循
如果监理检验要求为“见证检验,检验数量不少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20%”,此时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检测行为进行见证,并同步记录见证数据,见证检测点数不少于20个,这20组见证数据应当完全被施工自检的100组数据包括,并且考虑到见证检测点的代表性,这20组数据应当均匀分布在这100组数据中间,原则上20组数据能够做到均匀排列。
由此可见,平行检验最为突出的重点就是一定要充分体现检验的独立性,检验的独立性反映在评定资料往往通过数据是否独立来进行判断,平行检验的组数越多,这种数据独立性的表现就会越明显。而见证检验的重点是见证施工自检的检测行为,包括检测设备、测量方法、检测点位置等,监理单位无需独立进行测量,直接使用见证检验数据即可,这就是为什么见证检验数据必须全部包括在施工自检数据之内并且需要均匀分布的原因。
以往工作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不按照投标承诺配备检测设备,在进行平行检验时往往直接采用施工单位的测量数据或者使用施工单位的测量设备进行检测,实则以平行检验之名行见证检验之实。新标准对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分别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直接堵塞了监理单位这条投机取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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