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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0   点击率:906
           近日,省厅对《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版)》(闽建〔2017〕3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闽建〔2017〕4号)进行整合修订,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版)》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实施以来,陆续收到一些地区主管部门、企业提出对部分条款修订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省厅对《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版)》(闽建〔2017〕3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闽建〔2017〕4号)进行了整合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项目评价周期自办理施工许可起至工程项目申请项目评价之日止,项目评价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二)建筑施工项目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对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提交月度自评材料,作为项目评价依据;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施工项目部提交的月度自评材料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

  (三)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提交自评材料的,不再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记分,不再作为项目评价不合格情形判定的依据。

  (四)项目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项目评价“优良”情形为:1.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提交自评材料和评价申请的;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每月自评结果以及企业每季度检查结果均为优良的;4.未发生因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行政处罚的;5.项目大型起重机械设备选用信用等级“A级”或“B级”建机一体化企业设备的;6.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评价周期内参与检查评价4个季度及以上,且历次施工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不超过项目提交评价申请时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的。

  项目评价“不合格”情形为: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改正的;3.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4.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评价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超过项目提交评价申请时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2倍(含2倍)的。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评价结果均为“合格”。项目评价为“优良”的结果仅用于施工总承包(含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为“A级”的条件,不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奖励信息指标条款。

  (五)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厅颁发的省属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入闽登记在其辖区内的省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六)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进行评价。

  (七)建筑施工企业评价周期仍为三年,但周期起止时间有所调整: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评价周期调整为自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效的当年度1月1日起算3年;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周期自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年度1月1日起算3年,评价周期结束后无在建项目,则下一评价周期暂停评价,直至在我省承接新项目起重新计算评价周期。

  (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按年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

  (九)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评价周期第三年度的第四季度内向企业评价主体申请企业评价,企业评价主体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评价周期结束的企业进行评价。

  (十)施工总承包(含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C级”及“D级”四个等级。

  企业评价“D级”情形为:1.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不合格率超过10%(不含10%)的;2.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评价“B级”情形为:1.企业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材料和评价申请的;2.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不合格率不超过5%(含5%)的;3.企业评价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1起以下(含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在满足“B级”情形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A级”。评价结果“A级”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全省评价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数量的10%,按企业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由低到高排序:1.企业每年自评结果均达到合格的;2.企业评价周期内,项目评价优良率不低于50%(含50%),且评价结果优良的项目不少于5个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评价结果均为“C级”。

  (十一)省内专业承包企业评价的结果分为“B级”、“C级”及“D级”三个等级,评价情形调整为: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评价结果为“D级”;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按规定提交自评材料和评价申请的,评价结果为“B级”;其余的评价结果均为“C级”。

  (十二)鼓励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工伤保险和安责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国有资金招标项目应选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为“C级”及以上(即A、B、C级)的企业。

  (十三)省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A级”和“D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公布。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A级”的企业予以信用加分,鼓励在评先推优、工伤保险和安责险费率浮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D级”的企业,在3年内申请办理各类承诺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将该企业及其承建的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省内企业,由考评主体予以信用扣分,并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信用扣分降分;复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扣分不予调整。省外入闽企业,由考评主体予以信用扣分,并发函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信用扣分降分;复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回函明确的,信用扣分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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